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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9-23 文章来源: 阅览次数:652次


为了加强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市政公用设施运营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对2006年3月印发的《云南省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2021年3月16日印发《云南省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云建规〔2021〕1号)(以下简称《办法》)。为方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有关政策,做如下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适应机构改革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管工作需要,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修订质量,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重新研究修订了《云南省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新修订的《办法》紧紧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紧密结合云南省市政公用行业管理工作实际和机构改革情况,对云南省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了深入研究,并提出了框架性和系统性的工作要求。

二、制定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确认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函〔2019〕136号文)等相关要求,结合云南省实际,并借鉴了相关地区和行业的先进管理经验及做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二十六条:

第一条详细阐述了《办法》修订的目的。《办法》修订的目的是为加强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管理,构建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条规定了云南省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管理的工作原则。云南省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分工负责运营安全监管工作。

第三条界定了市政公用行业包含的范围。市政公用行业包含的范围为城镇道路桥梁、燃气、供排水、污水处理、环境卫生及垃圾处理、城镇照明和园林绿化等。

第四条界定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驶职权范围。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的指导和监管工作,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公用、园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的指导和监管工作,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公用、园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的指导和监管工作。

第五条规定了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管理方针。云南省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六条至第七条规定了市政公用设施运营单位和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职责。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单位是运营安全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单位运营安全工作,应不断提高运营安全管理水平。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八条规定了各专业专家库的建立主体及工作职责。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各专业专家库,指导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治、安全形势评估分析、应急救援等工作。

第九条至十六条根据细分行业特点具体明确了各类市政公用设施的相关管理要求及管理重点。

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明确了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和应急预案建立以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要求。

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四条明确了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安全隐患整改相关要求及处罚措施。

第二十五和第二十六条明确了本《办法》的解释权和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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