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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及依据

发布时间:2021-03-25 文章来源: 阅览次数:1236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资格证明;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对于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罚以及依据呢?目前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以及一些地方性的行政法规。

     一、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 根据2011年1月8日修订)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 2015年5月4日修订)

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

     第三十七条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值得说明的是: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不仅限于未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而且包括已经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但未按时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重新核定、年审、年检、延续而超出有效期、或者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进而被建设主管部门注销;也同样被视为无房地产开发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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